John Rekenthaler
2012-06-18
互惠基金投資者常見的說法:
1)自己挑選的互惠基金大多表現不佳。
2)與其買到表現不佳的互惠基金,還不如投資於指數型基金。
3)互惠基金投資者在投資產業中顯得並不聰明。
在不斷被灌輸上述的觀念之後,投資者似乎越來越相信這個說法。舉例來說,近期一篇學術研究指出,投資者將「大量的資產投資於費用昂貴的指數型基金(每年2%以上的費用比率)」,然經過計算後,我發現這些「大量的資產」僅約等於美國所有指數型基金總資產的0.02%。
事實上,基金投資者有能力為自己挑選出好的基金投資標的。利用比較任一年度同類型基金的資產加權(Asset-weighted)平均回報率以及等權(equal-weighted)平均回報率,便可以充分印證這點。如果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較高,便代表了投資者較青睞投資於績效表現較為優異的基金;若等權平均回報率較高,便意味著投資者傾向買進績效表現較差的基金。
計算的結果是,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明顯高於等權平均回報率,而且不同的資產類別都有相同的結果。舉例來說,美國大型股票型基金的資產加權平均年度回報率超過等權平均回報率41點子。而4個最大的海外股票型基金組別(全球股票、海外大型均衡、海外大型價值以及多元化新興市場股票)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也超出等權平均回報率82點子。3個股債混合配置基金組別(積極型、平衡型以及保守型股債混合配置)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則較等權平均回報率高83點子。應稅式中期債券型基金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超過等權平均回報率39點子,地方政府債券型基金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則超過等權平均回報率35點子。
這樣的結果並不令人感到驚訝。事實上,大部分的投資者都會選擇投資於晨星星號評級4顆星或5顆星的基金。整體而言,這些基金的費用率低於平均水平,而且其發行公司通常也會較一般的基金發行公司來的穩定、成功,並且會更加考慮到投資者的需求。因此,這些基金若沒有勝出的回報表現,反而會令人感到疑惑。
由上述的結果發現,投資者確實有能力可以替自己挑選出不錯的互惠基金,所以投資於指數型基金一定優於互惠基金這個說法,就顯得言過其實。的確,指數型基金具有其費用成本低廉的優點,在長期回報率方面確實有其回報率之優勢。但正如同前段文中所述,投資者其實並非完全進行隨意的投資,事實上,許多投資者大多持有表現較為優異的互惠基金,而這些基金的績效不見得會比指數型基金來的差。舉例來說,2001年至2010年這段期間內,美國大型均衡型股票型基金組別年度等權平均回報率為0.78%,相較之下,Vanguard 500指數基金(VFINX)在這段期間內1.31%的回報率便顯得相當優異,但倘若與美國大型均衡型股票型基金組別1.17%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相比較,Vanguard 500指數基金的回報表現便沒有特別出色
而其他的股票型基金組別也有類似的情況,在其餘8個不同投資風格的美國股票型基金組別當中,更有2個組別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是超過相關指數型基金的回報表現。此外,幾乎所有全球股票型基金組別的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都超過相關指數型基金的回報率。但股債混合配置型基金以及產業型基金的數據結果則較為混雜。
不過,互惠基金的投資者確實有個問題存在,雖然投資者有能力可以替自己挑選出好的基金,但卻進行了不合適的投資配置。我們以過去10年的資產加權及等權平均回報率(非每個年度的回報率)來檢視基金,發現資產加權平均回報率遠遠落後於等權平均回報率,而原因便在於投資者會買進熱門的基金,並且賣出不被市場看好的基金。
舉例來說,在2002年股票市場跌至谷底時,基金投資者紛紛贖回股票型基金,並且買進債券型基金。而當股票市場反彈時,投資者便開始買進股票並且降低對債券型基金的投資比重,因此,在2006年流入股票型基金的資金流量約是債券型基金的3倍之多。不過,投資者對股票型基金的熱情卻在2008年宣告結束,在當年度股票型基金遭遇了歷史上最大的資金淨流出。而其他投資者投入或退出市場時機錯誤的例子還包括:
•在2006年至2007年這段期間內,投資者大量贖回了政府債券型基金,但在這之後政府債券卻出現了自經濟大蕭條時期以來相對最佳的回報表現。
•在2004年至2005年間,投資者紛紛將資金由大型股票轉向小型股票型基金,但在2005年之後的兩年內,大型藍籌股的績效表現卻勝過小型股票。
這些過去的例子都可作為投資者的提醒,投資者除了挑選單一基金外,也要留意自身所進行的資產配置方向,並且要確保投資標的能與我們的投資目標相符合。“投資者不會選基金”這個說法對投資者是有害的,因為所描述的問題根本並不存在,而且這個說法還可能蒙蔽了另一個更大且實際存在的問題。投資者真正要注意的問題是,不要過分盲目地追逐熱門投資標的;但這樣的現象不僅普遍存在,卻也是所有投資者都很難好好應對的課題。
John Rekenthaler為Morningstar美國研究部副總裁。
(
本文由晨星美國撰寫,晨星台灣編譯)